汽车租赁业市场准入许可
信息来源于:黄石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:2012/11/5
法律依据 《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》第二十九条:申请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、汽车租赁经营的,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州运管机构提出申请,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。运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,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。准予许可的,应当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,向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颁发综合性能检测标志牌,向汽车租赁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;不予许可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申请条件 《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》第二十八条: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1、有不少于10辆经检测合格的车辆; 2、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垂直投影面积的1.5倍; 3、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; 4、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。
申报材料 1、《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》; 2、车辆行驶证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; 3、经营场地、停车场面积材料、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; 4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; 5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。
办理程序 《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》第二十九条: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,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州运管机构提出申请,并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。运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,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。准予许可的,应当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,向汽车租赁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;不予许可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
收费标准及依据 省物价局、财政厅《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鄂价费字[2002]254号)收费标准(元) 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20元/套;《道路运输证》10元/套。
联系方式 责任部门: 湖北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运输管理科 工作地点: 武汉市新华路36号 工作时间: 法定工作日时间 联系方式: 027-83462322
申请条件 《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》第二十八条: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1、有不少于10辆经检测合格的车辆; 2、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垂直投影面积的1.5倍; 3、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; 4、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。
申报材料 1、《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》; 2、车辆行驶证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; 3、经营场地、停车场面积材料、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; 4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; 5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。
办理程序 《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》第二十九条: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,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州运管机构提出申请,并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。运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,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。准予许可的,应当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,向汽车租赁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;不予许可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
收费标准及依据 省物价局、财政厅《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鄂价费字[2002]254号)收费标准(元) 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20元/套;《道路运输证》10元/套。
联系方式 责任部门: 湖北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运输管理科 工作地点: 武汉市新华路36号 工作时间: 法定工作日时间 联系方式: 027-83462322